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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务

发表时间:2010年7月17日15:57:54 【中大网校:考试全知道

第二十二条 协会按照方便应考的原则,建立严格、高效的考务工作机制,保证资格考试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考务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管理考试成绩等。

第二十四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身份证、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填写报名表、交费,领取考试通知单和准考证。报名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境外人员报名参加考试,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身份、学历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地点由协会提前公告。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发放考试通知和准考证。

第二十七条 资格考试按照方便、安全的原则设置考区、考点、考场,并安排监考人员,负责管理考场,维持考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资格考试可采取笔试或以电子信息为载体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后,阅卷采取计算机自动阅读答题卡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以只读光盘的形式保存。

第三十一条 考试成绩由协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 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异议。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资格考试的时间和年度举办次数由协会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专业考试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规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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