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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发表时间:2010年7月21日10:33:33 【中大网校:考试全知道

第三十五条  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要按规定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会员单位稽核部门应将反洗钱审计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

第三十六条  反洗钱专项检查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

(四)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

(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情况。

(八)其它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会员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接受反洗钱专项检查后,应根据专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收到专项检查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第三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制定奖惩措施,对内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本单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会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有关反洗钱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四十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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