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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信息的保存

发表日期:2010-7-19  来源:中大网校   [在线考试]

第十六条  诚信信息的保存。诚信信息由当前记录库和历史记录组成。当前记录的保存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保存;

(二)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设定5年的当前保存期。

超过当前保存期的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历史记录库中的信息原则上不再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协会对收到的记载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书面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修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二)擅自向他人提供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三)超范围使用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第十九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协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者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 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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