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诚信信息的保存。诚信信息由当前记录库和历史记录组成。当前记录的保存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保存;
(二)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设定5年的当前保存期。
超过当前保存期的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历史记录库中的信息原则上不再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协会对收到的记载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书面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修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二)擅自向他人提供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三)超范围使用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第十九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协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者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 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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