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规定本办法的制定宗旨】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计算净资本。
【本条规定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编制依据】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和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本条规定赋予中国证监会调整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和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口径的权利】
第四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风险准备,并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创新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
【本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计算风险准备和建立净资本动态监控机制】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条规定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第六条 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本条规定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生成过程的检查】
第二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 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以及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 亿元。
【本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不同业务对应的最低净资本要求】
第八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条规定净资本相对指标和流动比例最低要求】 [Page]
第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500 万元。
【本条规定证券经纪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挂钩机制】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三)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除外。
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将超比例部分按100%计算风险准备。
【本条规定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挂钩机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0%计算风险准备;
(二)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三)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书面分销的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书面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
证券公司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应按照单项业务承销金额和对应比例计算的合计金额计算风险准备。“同时”是指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
【本条规定承销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挂钩机制】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
(三)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
【本条规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挂钩机制】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二)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三)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本条规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挂钩机制】
(责任编辑:zhong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