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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律体系的缺陷及其完善

发表时间:2010年5月26日14:3:22 【中大网校:考试全知道

一 中国证券法律体系的特点
全面考察中国证券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深入分析中国证券法律法规的现行体系,可以发现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阶段性。我国证券市场有一个从地方到全国、从分散到集中的发展历程,证券立法也明显体现了这种阶段性的发展特点,大量法规主要是部门规章适用时间短,失效快,废止快。《证券法》颁布后,仅中国证监会明确废止的部门规章就有114 件。二是行政性。我国证券市场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形成和发展的,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也是国有企业,证券市场在较长一段时期承担了为国有企业融资的历史使命。因此,在证券立法中,大量的法规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如早期股票发行实行行政审批制度。三是封闭性。证券市场本身有一定的封闭性,各国证券市场均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但我国证券市场实行较强的准入限制,并且基本上不允许外资机构参与。这一特点反映在证券立法上,几乎所有法规的适用范围都有严格的限制。四是分散性。我国证券市场在空间上划分为两个全国性集中交易市场,这两个市场又分割为A 股和B 股市场,市场的分散性使证券立法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此外,证券立法的分散性还表现在不同产品分别立法,境内外分别立法。

(责任编辑:kuaixiao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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