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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格考试

发表时间:2010年7月17日15:57:13 【中大网校:考试全知道

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由应考人员自选。

第九条 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内容包括:证券基本知识,国家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执业规范等。

专业科目包括:

(一)证券交易;
(二)证券发行与承销;
(三)证券投资分析;
(四)证券投资基金;
(五)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科目。

第十条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同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协会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记录应考人员成绩和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选报一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由协会颁发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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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kuaixiao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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