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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券登记、托管和兑付 证券发行承销考点采分第十章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发表日期:2010-9-3  来源: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  [在线考试]

四、金融债券登记、托管和兑付
  登记、托管和兑付主要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来完成;

五、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 1.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
 2.发行人要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批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 3.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
 4.金融债券在存续期间要求发行人要予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的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 5.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 6.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

六、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P312)
 (一)发行人罚则
     2.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
 (二)承销人罚则

 (三)托管机构罚则
     1.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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